(相关资料图)
1、一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,重、中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累计行驶40万公里,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型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。
2、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 二、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 三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 四、车型淘汰。
3、已无配件来源的; 五、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; 六、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 七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,希望看了会喜欢。
Copyright 2015-2022 时代质量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: 联系邮箱: 514 676 113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