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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车过程中遭受欺诈,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。特别是在与平台方交易时,如果对方欺诈成立,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。以下是关于一位罗先生的案例:罗先生花了107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GLS 450平行进口汽车,但在2个月后洗车时发现车辆竟然是翻新车。罗先生将通利华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退一赔三,赔偿428万元。通利华公司表示,涉案车辆不是他们销售的,他们也没有收到罗先生的任何款项,因此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他们认为发票是根据启隆公司的委托出具的,并且与启隆公司签订了免责声明,所以应该由启隆公司负责赔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,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时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法院认为,通利华公司根据启隆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发票,实际销售方应该是启隆公司,因此罗先生与启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。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举证责任来证明涉案车辆的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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